摘要:在传统的辩论主义下,诉讼过程有如竞技场,无法要求对立的当事人互负保护关照义务。但是,基于现代诉讼理念的协同主义要求对方当事人负担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在原则上毫无限制地肯定对方当事人在任何状况下均有解明案件事实的必要。因此,案件事实解明义务的产生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当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违反案件事实解明义务时,法院可以在自由心证的基础上适用拟制自认、不利推定、降低证明标准和转换证明责任等法律效果。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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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诉讼 辩论主义 协同主义 案件事实解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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