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湖北省农业厅向农业部办公厅发函,询问关于查处过期农药案件中相关问题的法律解释。农业部作出答复,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超过质量保证期限的农药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必须注明“过期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分类:期刊>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 农业科技> 农业基础科学
收录: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过期农药 保证期限 销售 标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农药检定机构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