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界定 “以自首论” 的概念, 指出它是自首情节下派生的-种量刑情节, 同-般自首的区别主要在于它采取的是被动地向司法机关供述罪行的行为方式;“以自首论” 同坦白都处在被动情形之下, 只是二者供述的内容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度不同.阐述 “以自首论” 在客观构成上要求犯罪人主动向有关的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他还没有被掌握的其他罪行,“如实供述” 应是据实地交代自己所实施的还没有被发现的触犯法律的行为; 对 “司法机关” 要作弹性理解, 犯罪人能够接触到的、 与案件有关联的-定地域内的有关机关都应符合要求; 犯罪人供述的 “其他罪行”, 是要与已被追诉的罪行无因果联系即可, 而不应限定在不同种性质罪行上.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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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首 刑法 司法实践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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