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8-1701
首页 期刊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论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非官网)

论信访过程中政府可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

摘要:某些地方政府为减少、遏制各类非正常信访,通过司法机关对信访人以敲诈勒索罪进行制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对照敲诈勒索罪的刑法条文和有关信访的相关规定,应用法律解释学和犯罪构成要件的相关理论进行法理分析发现,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即使向政府索要财物,也不具备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和主观方面要件,信访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信访过程中政府并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对于非法信访行为的处理,我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可依,不应以敲诈勒索罪规制信访行为。若把政府认定为信访过程中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与法、情、理均不相容,有损政府形象和司法机关的权威。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公安

收录: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信访人 敲诈勒索罪 法律解释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刑法解释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