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官应在一线审判'基本要求下,研究室等综合审判部门是否应配置员额及配置模式是本轮司法改革尚未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基于实证调查、比较分析的视角,认为在研究类审判岗配置员额较域外更具正当性与需求性。在模式选择上有固定内设机构式与关联研究中心式两种选项;在方式选择上有常设研究职岗与调办事职岗两种选择;在职责选择上有审理案件与调查研究两类方向。在具体配置上,高层级法院可设固定机构,基层法院可采调办事方式;整合研究资源,探索司法研修一体模式;参照韩国裁判研究官制度,探索建立下级法院法官到上级法院从事研究制度。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法理、法史
收录: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研究类职岗 员额 配置模式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