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非常重视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不仅赋予被害人准当事人的地位,还对被害人的赔偿与补偿作出了专门规定。法庭可以依被害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赔偿决定。“罗马规约”创造性地设立了被害人信托基金,专门负责被害人的赔偿、补偿与救济事宜。赔偿的范围相当宽泛,不仅包括物质的、有形的损害,还包括精神的、无形的损害。被害人信托基金资金来源广泛,补偿形式多样,可以有效分流法庭的赔偿职能。“罗马规约”赔偿、补偿制度目标宏大,但过于理想,难以全面落实,实践中有待于充分发挥被害人信托基金的职能,确保赔偿、补偿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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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罗马规约 信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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