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宪法第54条公民“不得危害祖国荣誉”和第51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的规定,是法律保护“国家形象”的宪法依据。但是为了防止诽谤罪追诉范围扩大化,在法理上,网络诽谤案件司法解释公诉情形中的“损害国家形象”宜做严格界定,其中,网络诽谤的对象限于作为国家法定代表的国家元首,网络诽谤的后果是损害国家形象,网络诽谤的惩戒应与宪法批评权实现法益平衡。在法律实践中,本款司法解释属于创设国家元首保护制度,虽然其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但是立法权限已经超出了具体适用法律的功能。按照宪法确立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修改刑法的方式进行。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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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诽谤案件 国家形象 国家元首 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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