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与责任政府相对的非责任政府,是缺乏能够问政府责任的社会实体,即除了体制内的主体之外,实际上不存在以和平的方式能够对政府及其行为问责的主体,这是非责任政府的本质特征。对于现实中的责任政府来说,负责对象的“上下”两个主体、官僚体系外的广泛参与、不同系列官员之间的制衡等是必要的条件,而英、美、法等国家的经验和一些历史表明,迫使政府接受负责制的社会力量的存在.是向负责制政府过渡的一个前提条件。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行政学及国家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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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责任政府 责任政府 合法性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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