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适用例外的规定,排除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以及部分返还原物的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能,而物权请求权原本就不存在适用诉讼时效的可能。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请求权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具体的费用的请求权仍然应该适用诉讼时效,其他对于维持婚姻家庭关系所必须的请求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适用例外规定的最高院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不应该继续适用,而析产无时效的解释应该继续坚持。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收录: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 > 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请求权竞合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