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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对《立法法》修订内容的践行

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修订后的《立法法》在立法理念、机制、程序等方面都有较大改变,特别是地方立法主体将大幅度增加,地方立法工作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突出人大立法主导地位、力促民主立法、确保科学立法是今后地方立法应遵循的基本理念。地方立法主体应不断完善立法的过程机制,应建立立法工作队伍的良性生成机制,应优化地方立法中的"改废释"机制。地方立法主体在实施《立法法》过程中,对明确可操作的规范内容应及时全面履行,对弹性模糊之处应依法理、上位法等及时廓清内涵,补其不足;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法规进行实质性事前监督,也应对相关政府规章进行主动的事后审查,确实维护地方法制的统一。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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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立法 立法法 区域法治 法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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