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受制于不同的法治传统和法学人才培养定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在知识传授模式和实践教学方法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英美法系以案例教学为特色,辅之以法律诊所和模拟法庭,实现了"法学教育—司法审判—立法实践(法官造法)"三者之间的融通互促;大陆法系以讲授法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以司法模式为主要的实践教学手段,符合理性主义传统,却将专业立法人才的培养排除在法学教育之外。在"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的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需要实现与地方立法实践的融通互促,在课程设计、知识传授方法、社会调查、实践教学等方面做出重要的制度创新。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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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立法 法学教育 知识传授 立法模式 法律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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