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公司为股东担保方面的规则经历了从绝对否定到有条件肯定的发展变化。现行法律规定仍有缺陷,应当确立公司为股东担保信息强制公示、股东对公司相应债务排除适用诉讼时效、股东股利优先用于偿还所欠公司债务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应当允许一人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经济与管理科学> 经济与管理综合
收录: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公司法 有限公司 股东债务 公司担保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