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网络直播产业主要以UGC技术为依托,衍生出“秀场直播”“游戏直播”与“移动直播”等泛娱乐直播业态。在网络直播产业的管理职权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文化部之间存在监管对象的不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之间则存在监管环节的差异。网络直播产业属于文化产业之产业链不断延伸的混合业态,为了促进网络直播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对网络直播产业进行统一的立法规制,同时设立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各部门的管理职权,以提高管理效率,促进网络直播产业与其他文化产业融合发展。
分类:期刊>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 基础科学> 基础科学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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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网络直播 文化产业 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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