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葡萄牙民法自《塞亚布拉法典》伊始,就没有效仿法国法中将原因作为债的构成要素的做法.在法律行为的形成与合同成立的范畴方面,葡萄牙(澳门)民法可谓是最为彻底的反原因论立法例.“原因”存在的场合主要限于“无因得利”当中,因为无因得利中恰巧缺少对价和双务性.然而葡萄牙民法受到德国民法深刻影响,虽没有采纳物权行为理论,“原因”概念却仍出现在所谓“物权要因原则”当中.这实际上反映出葡国学者对不同语境下具有不同面貌的原因概念,讨论并不充分.况且,如果不采物权行为理论,那么对“要因”的讨论就是多余的.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法理、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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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原因 反原因论 无因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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