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08-1701
首页 期刊 宿州学院学报 浅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以《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为依据(非官网)

浅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以《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为依据

摘要:为了保障有限公司人合性、解决“一股二卖”等问题,通过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方法,分析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发现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中一种倾斜性的权利配置.出于对维权成本高昂、制度目的落空等不利后果的担忧,不宜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定性为附强制缔约义务的请求权.股东优先购买权也不是物权性形成权,否则将因缺失股权变动外观导致第三人信赖利益受损.应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定性为债权性形成权,提出了赋予拟出让股东转让与否的决定权,并同时将出让对象限定为行使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解决对策.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收录: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万方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一股二卖 股东优先购买权 债权性形成权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