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是物权与债权二元划分的支撑。物权变动的"双重要件"要求物权合意与公示行为得同时具备,方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物权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可参照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但适用规则中亦存有诸多重大的差别,特别表现在无效的物权行为、可撤销的物权行为和效力待定的物权行为中。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分离原则逻辑推导的必然结果,由于无因性的本身存有的缺陷,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小范围的突破。整个物权行为理论在具体案例中应用的价值与善意取得亦有所不同。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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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债二分 物权行为生效要件 无因性突破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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