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国际投资法领域,虽然许多国际投资条约(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greements,IIAs)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但仍有一些IIAs将一定期限内诉诸国内法院的当地救济规定为争端提交国际仲裁的前提条件。自Maffezini案以来,投资者和仲裁庭常援引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规避这一仲裁前提条件的适用。晚近,Abaclat案等四个ICSID仲裁庭的解释新路径值得关注,仲裁庭将推理重心集中到附期限当地救济条款本身,通过对该条款进行无效解释而排除其适用。在国际投资仲裁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公平合理地对IIAs中附期限当地救济条款进行有效解释,以求在对东道国的合法权益与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之间达到一种平衡。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有必要通过明晰化其缔结的IIAs相关条款、发表联合解释、提交国家意见等方式积极应对。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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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当地救济条款 目的宗旨解释 无效例外 有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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