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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主观归责的范围——以具体的方法错误为例

摘要:没有责任就没有犯罪。要使行为人承担故意犯罪的罪责,主观上必须具有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但是,关于认识因素的内容与程度,则存在争议。刑法上的错误论是故意论的反面。错误论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就发生了的结果对行为人进行主观归责。就具体的方法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归责受到影响,法定符合说则持否定意见。围绕具体的方法错误所展开的争论,根源于对故意的界定存在差异,同时涉及着手的认定标准和未遂犯的处罚根据等问题。相对而言,具体的符合说更为妥当。对故意的认定与对行为人的主观归责应当分别进行判断。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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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故意犯罪 主观归责 具体的方法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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