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塔河流域由于没有进行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而难以落实绿洲生态水权的县团行政区域分配主体权责和客体分配,导致绿洲生态环境恶化。为此,本文明确界定了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的内涵,确定了其计量方法和模型;在此基础上,对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进行计量。结果表明: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在纳入县团水权初始分配和颁发水行政许可后,能够从制度上落实绿洲生态水权的县团分配主体权责和客体分配;而且,在三源流和其干流上游、中游和下游内,人口多、经济发展水平高和农业用水量大的县市和团场分配的绿洲生态水权多;年内分配以3-5月和6-9月为主。其中,适宜绿洲维持生态水权县团分配和绿洲维持恢复生态水权县团分配较高。这将成为塔河流域绿洲生态水权县团分配方案确定的参考依据。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经济与管理科学> 经济与管理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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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塔里木河流域 县团分配 绿洲生态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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