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检察权介入破产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具有法理维度、规范维度和利益平衡维度的多重正当性,但破产案件中法官角色的转换、尊重当事人处分和辩论主义,以及破产法功能适用的弱化造成检察监督不力的现状。检察监督的介入应符合成本收益原则,在利益博弈之上进行居中调和,改变惯性的监督思维,转为支持与监督并重路径,并划定检察权行使的界域,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促进公共利益的最优实现。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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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破产案件 检察权 支持监督 利益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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