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资源在公法上的配置有两种方式:一是普通许可,其赋予的是利益;二是特许,其是一种附权性许可。从自然资源的普通许可使用到特许使用是新型权利动态生成的过程。普通许可到特许使用之间的变换需要一定的外在条件才能达成,加之自然资源本身(内在)多变性,使得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呈现出“动态”的特征。而目前的物权立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应然地规定了自然资源使用的物权属性,这种立法手段破坏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实际属性。《民法典》的物权编中应当更多地从“动态”的角度审视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属性,将自然资源的使用规则规定在行政部门法规制中,无须在物权编中限定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范围。当外在条件成熟、自然资源使用权具备物权属性时,可以适用物权编的相关条款。此种形式更加适合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发展规律。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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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自然资源使用权 新型权利 特许使用权 普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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