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克隆人技术立法的规制模式是以功利主义为价值导向的,强调克隆人技术对国民健康和医疗进步的功利价值,进而形成以“部门规章”为规范基础的宽松型行政法规制模式。这一规制模式预设权利从属于集体目标,在规制程序设计和违法惩治方式上倾向于放纵这一领域的研究自由,忽视对克隆胚胎和克隆人生命与尊严的制度保障,导致在法规范体系内部对侵害“生命与尊严”行为的评价上的矛盾,有违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展望未来,我国克隆人技术立法规制应当从“功利主义”转向“权利保障”,确立生命与尊严的价值基础地位,在对相互冲突的价值进行适度平衡的基础上建构以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法律”为规范基础的刑法与行政法规制相结合的法律规制体系。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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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克隆人技术立法 功利主义 生命和人的尊严 刑法规制 行政法规制 新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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