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代民法上,善意取得和观念交付存在错综复杂的关系,尤其体现在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上。在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中会发生并存占有的问题,但是法律对于这两种观念交付采取了不同的态度。要构建一个体系自洽的善意取得制度,该解释就应当要求善意第三人取得直接占有。这个限制的基础不在于权利外观理论,而在于利益衡平思想,即增加善意取得的难度,更好的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利益衡平理念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法理、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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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善意取得 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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