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惠农惠渔政策的加大,渔船融资需求越来越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银行同意与船舶份额共有人签订财产份额抵押贷款合同,但银行与船舶份额共有人在向渔船登记机关申请船舶财产份额抵押登记时,登记机关以《船舶登记条例》、《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只规定整船抵押登记为由不予受理的情况,这种做法与《物权法》、《担保法》的规定不一致。通过对申请财产份额抵押登记的法律依据和登记效力,渔船申请财产份额抵押登记的"三分之二份额共有人同意"要件的适用及申请财产份额抵押登记的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建议有关机关及时修改相关规定,实现船舶财产份额抵押登记正常化,保障渔船融资需求,促进渔业健康稳定发展。
分类:期刊>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 农业科技> 水产和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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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份额合作渔船 按份共有 份额 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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