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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恢复原状的生态化表达与调适

摘要:我国立法未有针对环境损害的修复责任规则,多借助民法中恢复原状来实现环境损害的修复性救济.并对恢复原状内涵进行了拓展,逐渐形成了基于生态整体而非局部、动态而非静态、多元价值而非单一目标、遵循自然规律的独立环境修复责任。在民事私益诉讼与公益诉讼二元划分的格局下,环境修复在私益诉讼中基于民事事务的自主品格而具有可选择性,在公益诉讼中基于社会公益的考量而被塑造为核心责任方式。经过环境司法实践对恢复原状的不断改造和调适,确立了环境修复责任的首适规则,对环境修复标准进行差异化分类配置,促使恢复原状适用条件在环境损害中由严格走向宽松,以充分发挥恢复原状责任方式对环境损害的补救功能。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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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恢复原状 环境修复 规则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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