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体育比赛直播的法律关系中,比赛组织者仅享有物权意义上的“场地准入权”,一般不能当然地对体育比赛直播节目享有权利。体育比赛本身因为不能确定作者而不能构成作品。体育比赛节目在经过制作者的编辑、加工后可能构成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可以分别从著作权和邻接权两个方面得到法律保护,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为了解决相关问题,可以考虑从行业自律、司法能动和立法调整等方面多管齐下,系统性地解决当前体育比赛直播维权中的问题。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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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比赛 比赛直播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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