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品宣传册能够以有形形式复制、宣传和推广自无疑义,故而关于其能否构成作品的判断,应当着眼于独创性的认定。对于文字作品而言,表达内容的有限性并非否定独创性的决定性因素,需要结合具体的表达方式进行分析。对于摄影作品而言,其独创性并不体现在具体的拍摄内容和对象上,而是反映在画面及对画面的表达方式上。对于汇编作品而言,主要关注整体构成、编排设计、内容组合等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其选择、编排方式上。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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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宣传册 著作权 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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