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的法律定性,直接决定与之相关的主体制度、权利义务内容,责任承担方式等。流域补偿的基础是作为保护地的上游区域开发利用资源有关的财产权受限所导致的利益不均衡,而引入的新的利益配置模式。流域补偿体现了发展权和生态利益的再分配,本质上是民事财产权的运行,进一步讲,是独立的资源物权主体之间的物权处分关系。流域补偿民事财产关系的证成,对于改变长期以来依赖中央政府投入的现象、减轻中央财政负担,理顺流域补偿的主体关系,以及完善保护者的救济途径等,意义重大。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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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流域生态保护补偿 财产权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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