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何谓过错?在民法理论上,所谓过错,就是对某种民事义务的违反。而所谓学校的过错就是学校和教师对学生负有的安全注意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收录: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 > 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伤害事故 职务行为 人身损害 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责任 教育法制 民法理论 七条 自愿承担 侵权行为法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