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正> 自1919年《魏玛宪法》首次明确受教育权伊始,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陆续为世界各国宪法所承认和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近年来在我国,以各种形式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案例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围绕着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和救济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看法并不统一,甚至大相径庭。笔者认为,从基本权利的实现机制人手,明确受教育基本权利的宪法效力所及,有助于克服受教育权实现中遭遇的种种障碍,并寻得正确而有效之补救。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收录:CSSCI 南大期刊(含扩展版) > 知网收录(中) > 维普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教育权利 宪法解释 公民受教育权 公权力机关 魏玛宪法 教育法制 违宪审查 十六条 抽象行政行为 宪法救济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