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矿业用地股份合作社是我国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一种特殊类型。与矿业用地征收以及临时用地等相比较,具有减少交易成本、促进负外部性内部化,以及有利于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优势。矿业用地股份合作制具有复合型的企业产权结构,是以产权联合为基础的成员联合,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须采用双重决策机制,从而兼顾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维护企业的人合性特征。在企业盈余分配中,一方面要发挥资本在企业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兼顾现阶段农地所承担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由于矿业用地的负外部性,国家在矿业企业设立过程中,应该对矿业用地行为进行公法规制,从而为矿业用地股份合作社提供长效发展机制。
分类:期刊>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 工程科技I> 矿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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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业用地 股份合作制 法律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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