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NBA奢侈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维护体育运动竞争性的手段,但国内对它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认为是一种特殊的税。实际上,NBA奢侈税从本质而言并非一个税收种类,而是一种由劳资双方签订的合同所创制的契约惩罚措施,因此奢侈税本身是没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奢侈税之所以具有效力,是由于在NBA的契约主义下,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劳资双方自愿创设奢侈税来维护联盟比赛的竞争性,因此该约定对于劳资双方都有约束力。我国应当以扬弃的态度借鉴奢侈税制度,以经济诱导为主要方式管控CBA球员薪金,将行政管理式的工资管控改革为民主协商式的行政合同,增加球员、教练员的集体议价权,并以刚性的执行力度保障工资薪金管理协议的具体落实。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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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奢侈税 税收法定 反垄断 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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