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目前的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司法实践中,公司法人格混同是法院作出实体合并的主要裁定标准。对实体合并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单一的裁定标准不能回应实务中的债权人异议,并易于引发对这一制度的质疑。比较法考察发现美国作为这一制度的起源国,就这一问题的司法裁定标准经历了由公司法人格混同标准到综合裁定标准的发展。建议我国将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标准将现有的单一裁定标准扩展为包含资产分离困难标准、破产管理收益标准与债权人期待标准的综合标准,从而更好地发挥实体合并制度在解决公司集团破产问题方面的制度功能。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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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 实质合并 合并重整 公司集团破产 裁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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