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珠海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设区的市立法权”两个立法权。珠海在20多年的地方立法进程中,注重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立法试验田”的作用,尤其是重点开展生态文明立法,成为珠海地方立法的一大特色。珠海制定以环保条例、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城乡规划条例为核心的生态法规体系,以生态立法引领环境保护、创新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以及以生态立法理念统领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立法体制、规范生态立法工作机制等地方立法经验,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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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特区立法权 珠海立法 生态法规体系 立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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