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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矫正:不能以管教代替收教

摘要:2018年12月,湖南少年吴某因不满母亲的严厉管教,将其杀死,公安机关因吴某未满14周岁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将其无罪释放,并责令其家长带回家管教。吴某的父亲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对吴某执行监管,最终因缺乏法律依据被拒。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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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适用范围 收容教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严重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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