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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摘要:【裁判摘要】 肖像权所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其中应当包含足以使社会公众识别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即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从而能够明确指代其所对应的权利主体。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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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争议 迈克尔 纠纷案 第三人 乔丹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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