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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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诉讼时效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 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期间 合法权益 审判实践 期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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