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裁判摘要】 食品标签欠缺成分含量标注的可认定为标签瑕疵食品,但标签瑕疵食品不等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以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索赔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赔偿的,应由消费者继续就标签瑕疵食品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或该标签瑕疵对食品安全造成影响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进行举证证明。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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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责任 食品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江宁 公司 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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