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研究目的:以长三角区域为例证,考察全民健身地方立法实际状况,总结实践经验,以期提高全民健身地方立法质量,丰富社会体育法治化理论。研究方法:运用文献调研、语义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江、浙、沪三地的全民健身地方立法进行法理研究。研究结果:三地均由人大常委会制定条例规范全民健身活动,但在制定根据、调整对象、法律原则、负责机构、全民健身主体和权利义务等方面存有细节上的差异,立法技术比较成熟。研究结论:地方立法应当宣告公民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侧重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设计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法条,并在学校开放体育设施方面创新制度。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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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民健身 地方立法 长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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