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附带性司法审查模式,并将审查范围限定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且不包含规章。我国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务院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缺乏明确的界定,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又存在差异性,缺乏统一的标准。为化解该困境,推动新法有效实施,可以制定新的行政法规来确定统一的制定主体标准,并通过新的司法解释对"国务院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作出合法的扩大性解释,从而使审查范围"在可控的范围内稳步推进"。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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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制定主体 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司法审查 国务院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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