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行政诉讼的客体为特定行政行为,行政诉讼需要对客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专利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首先需要判断客体合法性、主体合法性以及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专利行政诉讼客体判定,是每个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构成专利行政诉讼制度法律适用的基础。本文对专利行政诉讼客体判定的关键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专利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全面梳理专利行政诉讼客体判定中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主要集中在结案通知书等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和客体判断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两个方面。本文认为,就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而言,结案通知书等程序类行政决定从法律属性而言类似于对当事人诉权的裁决,系对请求人提出的请求是否符合程序法要求的一种具体处理行为,具有可诉性。就客体判断中既判力理论的适用而言,立足综合既判力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当限于判决主文中关于原告在言词辩论程序中所主张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判断,不及于判决理由;具体到专利行政诉讼而言,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及于判决主文对不服行政决定的原告所主张内容的判断。
分类:期刊>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 工程科技II> 工业通用技术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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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利行政诉讼 客体 准行政行为 既判力判定 综合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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