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法人权利能力是否平等的不同观点,源于对权利能力的本质及其双重属性认识的差异。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兼具伦理属性和法律技术属性,既承接自然法学说人格平等理念,又对抽象人格进行具体阐释;权利能力是民事权利主体扩张的结果。权利能力平等原则不仅适用于自然人,而且对法人同样适用。承认法人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是理解法人享有具体权利差异的前提。在法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松解法人目的限制,将为拓宽营利法人自主自治开辟新路径。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I> 教育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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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权利能力 人格 法人目的限制 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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