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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摘要: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要想获得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必须证明其独创性和智力成果属性。除此之外,“思想”“人格”是否属于作品的隐藏构成要件也存在较大争议。通过还原相关概念的规范目的不难发现,独创性判断的对象只能是已经生成的表达本身,智力成果的结论只能根据已经生成的表达结果进行推定,在具备生成一定数量不重复内容可能性的情况下推定为智力成果,“思想”“人格”不具有实质上的规范意义。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当采用拟制的技术将人工智能的所有人“视为”作者,从而确保完整产业链的形成。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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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作品 独创性 智力成果 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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