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摘要财产性网络账户通常是网络侵财犯罪行为围绕的中心与觊觎的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的理解不宜坚持债权视角。财产性网络账户所记载内容本身即为财物,表现为数字化形态。依据账户记录变动原因之不同,网络侵财犯罪可分为两种类型,即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与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型。在被害人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被害人是受骗人,行为人构成隐瞒真相型诈骗。隐瞒真相包括隐瞒交付物本身;在被害人非自愿变动账户记录的场合,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网络账号、密码并冒充本人使用的,依然存在受骗人,但可能被害人与受骗人并非同一人,受骗人也可能是“机器人”。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I> 政治军事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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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财产性利益 网络账户 网络侵财 机器人 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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