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的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与第一卷的一个'矛盾',即根据第三卷的平均利润率计算的商品的价格与根据第一卷的劳动价值论计算的单位商品中包含的全部劳动不成比例,其实并不存在,因为在利润平均化之后的价格与利润平均化之前的劳动之间没有可比性。一旦使用正确的比较方法,即总是比较同一条件下的价格与劳动,并在比较中,始终坚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包括第一种含义和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基本原理,立刻就会发现同一商品的价格总是与其内含的全部社会必要劳动成比例,不同商品的价格比率总是与它们内含的全部社会必要劳动的比率相等。这个结果,无论是在利润平均化之前还是在利润平均化之后,都毫无例外地成立。
分类:期刊> 人文社会科学> 经济与管理科学> 经济理论及经济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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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价格比率 劳动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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